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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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精神,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
2、费举办,经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体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科技培训机构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本办法所称体育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体育技能、提升运动能力为目的的体育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体育运动训练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音乐(含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含书法)、戏曲戏剧(含曲艺)等文化艺术教学、指导、训练及其他校
3、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的文化艺术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科技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技术、编程、机器人、科普知识等教学、指导、实验及其他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各类人群提供职业能力或专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机构。向中小学生,开展演讲与口才、国学、思维训练、记忆力训练等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属于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细化并公布各行业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并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遵循教育教学
4、规律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安全,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一)举办者为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
5、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六条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
6、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第七条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认真组织实施。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二)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四)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五)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A)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
7、项。第八条培训机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九条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办学记录;(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第十二条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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