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docx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修订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
2、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
3、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七条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第八条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
4、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第十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第三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H条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
5、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 综合性 评标 专家库 管理办法 2018 12 29 人民政府 374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031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