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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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生态办20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3)3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生态修复效果可视化、替代修复集中化、法治宣传大众化,进一步推进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创新化,经过调研、座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办制定了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7月
2、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规范化管理全市生态修复基地,根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以下简称“修复基地”)的申报与评定、建设与运行、支持与补助、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复基地,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已建设或已规划建设用以实现生态环境集中替代修复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鼓励各市(县)、区开
3、展市(县)、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建设。第四条修复基地具有赔偿磋商、法治教育、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功能。第五条无锡市全市范围内因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的相关损失,可用于修复基地集中开展替代修复工作。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复基地的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共同开展修复基地的评定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七条修复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
4、本条件:(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三)已组建专业的养护运维队伍;(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五)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第八条申报修复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生态修复基地位于无锡市辖区内;(二)宣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三)已建成运行的生态修复基地经营状况良好;(四)已规划建设的生态修复基地具备成熟落地条件;(五)已具备或已规划具备开展赔偿磋商、法治教育、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条件;(六)已具备或已规划具备单独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的场地。第九条修复基地可不定期申报,分批次举行评定工作。第十条符合上述
5、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至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第十一条评定程序分为会议评定和现场评定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定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定。第十二条会议评定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建设现状、具备功能、运行模式、制度管理等方面。现场评定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第十三条修复基地评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对通过评定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基地,无锡
6、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命名为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第三章建设与运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仅对修复基地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范围提出建设与运行要求。第十六条对于赔偿义务人选择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修复基地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的,市生态环境局需同赔偿义务人、修复基地共同签订赔偿协议,明确修复目标、内容等事项。第十七条修复基地发挥自身特色,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生态环境法治主题,普及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积极传播生态环境法治制度、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替代修复先进模式,服务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八条修复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着重在每年世界环境日、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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