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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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监测函(2023)2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采取先研究后立项的工作模式。预研究指在标准项目立项之前按照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开展的标准化研究。预研究工作结束时应形成达到征求意见稿水平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第三条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司(以
2、下简称监测司)一般每年发布预研究项目清单,同时删除逾期未完成或未通过结题论证的项目,保持预研究项目清单动态更新。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及其他要求,适用于预研究工作全过程的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监测司是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了解掌握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对监测标准制修订的需求,组织拟定预研究项目征集的重点领域,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征集预研究项目;(二)发布预研究项目清单;(三)组织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结合论证结果及管理需求确定建议立项项目;(四)按程序将建议立项项目报法规与标准司(以下简称法规
3、司)申请立项。第六条监测总站是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开展预研究项目的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定、发布预研究重点领域,开展预研究项目的征集及审核;(二)跟踪预研究项目的研究进展;(三)对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结题论证材料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协助监测司组织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四)评估预研究工作程序、专家审查机制等,提出预研究工作改进建议;(五)开展预研究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六)协助开展预研究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标准预研究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填写并报送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二)成立编制组,
4、为项目开展创造必要条件;(三)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预研究工作;(四)对项目负责人拟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报送;(五)配合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归档等工作。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预研究项目工作程序如下:(一)项目征集:监测司根据管理需要和技术发展现状,拟定预研究项目征集的重点领域,监测总站发布预研究项目征集通知。拟承担单位根据征集通知,向监测总站报送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二)清单发布:监测总站汇总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核对与现行标准、在研标准的关系,编制预研究项目建议清单报送监测司,监测司发布预研究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要求开展
5、研究。(四)结题论证:承担单位完成预研究后,向监测司提出论证申请,监测总站协助监测司组织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五)标准立项:监测司根据预研究项目结题论证结果,结合管理需求确定建议立项项目,并提交法规司申请立项。第四章项目征集第九条承担单位根据征集通知填写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见附件1),申报预研究项目。监测总站收集、汇总预研究项目申报材料。第十条承担单位在提出预研究项目前,应充分了解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要求,充分调研管理需求、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情况、仪器设备情况等,并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技术路线等内容组织开展论证,确保所提项目属于监测标准范畴,且与当前监测标准体系相协调,与现
6、行标准、在研标准重复的项目、与监测标准体系不相协调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符合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工作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二条研究过程中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监测总站备案。第五章项目研究第十三条承担单位应按照工作规则工作细则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68-2023)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565-2010)等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开展预研究工作,充分开展专家研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编制文本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在预研究项目清单发布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实验研究,并编制完成文本及
7、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期满未完成预研究或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将予以终止。确有必要继续研究的项目,原单位拟继续承担的,应根据专家意见调整技术路线,优化进度安排,最多可申请延期18个月;更换承担单位的,应在自承担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分析方法类项目应在预研究期间完成6家实验室间验证,并编制验证报告。验证工作应符合工作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六章结题论证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完成预研究后,向监测司提出论证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预研究项目结题论证的函、文本和编制说明(分析方法类项目应在编制说明中附验证报告)等材料。监测总站协助监测司组织开展预研究项目的结题论证。第十七条论证会专家组主要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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