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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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符合搬迁和复垦标准,同时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并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的农户。具体以搬迁启动公告日为基准时间。二、搬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
2、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公示并由镇会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二)户的认定1 .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2 .有子女的父母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3 .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分家析产材料不作为计户的依据。4 .涉及多子女户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搬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人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人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
3、新增户,不作补偿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本村同一本户口簿上。5 .离婚户夫妻离婚在搬迁基准时间前已满五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搬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同时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离婚后再婚的,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搬迁安置的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2)离婚后未再婚的,其在离婚析产时未取得产权的,且本人无继承、受赠或其他形式和途径取得农村私有住房的。(3)离婚后在搬迁时基准时间农村
4、居民子女未成年的,按离婚户政策安置,离婚后在搬迁时基准时间农村居民子女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的,不再单独安置。离婚时判决子女未跟随离婚对象的,该对象参照离婚单人户。(4)夫妻离婚在搬迁基准时间前未满五周年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搬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达到离婚五周年或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后,经本人申请,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可参照离婚户政策。(三)搬迁补偿、奖励标准1 .基础补偿一次性补偿平房户5万元/户、二层楼房户7万元/户(实际建造架空层的,架空层净高超过2.2米以上的可补9万。)、三层楼房户9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
5、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2 .其他补偿(1)针对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设施,给予适当过渡补偿。按安装功率补助,800元/千瓦/年,补2年;拆除及重置安装费用一次性补800元/千瓦。(2)针对原先组内提前搬迁的农户,未拆除的构、建筑物,在实施整组或区片搬迁时拆除全部剩余构、建筑物并达到复垦条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万元补偿,其他不作补偿。(3)村、组集体所有的构、建筑物最高给予每平方200元一次性补偿。(4)公寓安置临时过渡费补助:搬迁户选择公寓安置房全部安置在百步的,按300元/人/月计发。家庭在册人口3人含以下的,按900元/户/月计发,从腾房之日对应月份开始计发,发放到拿
6、到第一套公寓安置房当月再加4个月截止。3 .奖励(1)签约腾空奖:按合法批准并核定的基准面积给予50元/平方。(2)连片奖:连片5户以上(含5户)到9户的每主户奖1万,连片10户以上(含10户)到14户的每主户奖2万,连片15户(含15户)以上的每主户奖3万;整个组户数不到15户的参照15户政策。(3)整组奖:整个承包组全部搬迁的每主户楼房奖8万(平房奖5万),90%以上搬迁的每主户楼房奖6万(平房奖3万);如其他组个别户穿插在另外一个组内,政策跟启动组实施。三、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政策(一)搬迁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及结算价格1 .有户有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
7、80平方米计基准面积,超180平方米的按实有基准面积计算,可享受8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基准面积内价格为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优惠面积80平方米分20+30+30分别结算,前20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2500元/平方米,中间30平方米为基准价3500元/平方米,后30平方米为基准价4500元/平方米结算。有独立宅基地且单独立户的家庭人员中其中一方因原读书、工作原因户籍迁往城镇无法回迁或城镇自购房而户口迁往城镇无法迁回的可视作完整家庭户,但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除外。2 .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完整户、未婚单人户、离婚户、后续兄弟或姐妹
8、分户并符合条件的新分户)的,可保障1套安置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20平方,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的价格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结算,80-120平方部分按基准价3500元/平方结算。因房源原因超出1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结算价格每年以政府公布为准(另行发文)。家庭人员中其中一方因原读书、工作原因户籍迁往城镇无法回迁或城镇自购房而户口迁往城镇无法迁回的可视作完整家庭户,但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除外。以上类型不享受改善政策。3 .有房无户的,按实有基准面积安置,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1500元/平方米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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