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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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
2、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
3、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机构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可增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的可选检测项目或可选检测参数。(二)申请建筑节能专项类资质时应申请燃烧性能检测参数。(三)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经历。(四)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应以本机构名义缴纳。工作经历年限,自首次在检测机构缴纳
4、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五)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六)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类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类资质,其中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类资质。申请钢结构检测专项类资质时,应具备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市(地)、县(市、区),登记地址在本市(地)、县(市、区)的申请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其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
5、3个专项类资质中人员数量标准,但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上述检测机构仅可在登记地址所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新办、增项、延续资质的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2);(二)技
6、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及有特殊要求的人员资格证书;(三)申请资质所对应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四)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五)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六)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应按照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要求分别提供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申请,提交检测参数增项申请表(附件3)o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7、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受理新办、增项(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申请后,应组建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专家评审期限内。检测机构申请新办、增项资质时,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行政许可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不需专家现场评审。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8、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审查、专家现场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确认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第十一条检测机构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类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类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二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打印。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9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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