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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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7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和县(市、区
2、)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
3、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商场、公园、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
4、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城管执法岗亭、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对受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立面整洁、完好。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
5、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店铺门窗经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放置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搭建物和设施,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第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鼓励共享单车经营者科学规划和建设电子围栏装置,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大型户
6、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楼道等场所张贴、涂写、刻画。禁止在树木、杆线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张贴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在临街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7、,应当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节能、环保、安全要求,保持完好、整洁,并按照规定时间开灯关灯。第十六条禁止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电力、通讯、电视、广播等管线设施。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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