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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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行为,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第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应缴纳的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含重修学分学费)不高于规定的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课程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课程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含重修学分)收取。第六条专业学费根据
2、各专业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和差异确定。不同专业类其收费标准不同,各专业学费标准见附件。专业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新增专业按专业所属类别确定专业学费标准。第七条凡注册的学生均需缴纳专业学费,返校重修的结业生不需缴纳专业学费,仅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第八条若培养成本提高,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成本后按批准的学分制学费新标准收取。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在学校网站、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向社会公示。第三章缴费规定及学费结算第十条学分制学费收取实行预存扣费制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第十一条每学期注册前学生须在个人账户预存足额学费,开学时须缴纳专业学费完成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每学期学生所选的课程给予两周试修时间
3、,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课程学分学费;两周后选课确认,学校按照学生实际所选的课程学分数从个人账户批扣课程学分学费,若批扣不成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缴,若逾期未补缴者,本学期所有选课予以取消。第十二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时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第十三条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可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合格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第十四条按合作协议到外校学习的交换学生(不在对方缴纳学
4、费),交换学习期间需缴纳本校的专业学费,课程学分学费按所替换的学分数在完成交换学习后缴纳;按合作协议到外校学习的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缴纳学费),交流期间需缴纳本校的专业学费,在外校取得的学分回校替换时,不缴纳该部分课程学分学费。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换课程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所置换、替代学分仍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第十六条因学籍异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分别结算。(一)经学校复查,因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予退还。(二)学生在校期间批准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批准转入
5、开始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三)因休学、出国留学保留学籍、退学、转学等原因中断学习的学生,根据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当学期的专业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I个月按1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四)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五)参军入伍的学生的缴费或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七条学生修读学校认可学分的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课程),必须在学校选课系统中进行选课,并缴纳该课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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