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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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2、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恒丰银行
3、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4、定。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法定代表人:龙艺成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12013111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辛树人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12014320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
5、)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6、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活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债和国债期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7、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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