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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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人员指在重点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即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按照职责分将从业人员为主要从业人员和非主要从业人员。各类从业单
2、位主要从业人员,见附表1。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主要从业行为对其信用进行评定并公布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非主要从业人员仅记录不良行为供社会查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及不良行为记录提出要求。第四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监管工作,负责发布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并公布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厅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定上报工作。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厅质监局”)受厅委托负责从业
3、人员基本情况档案的建立,高速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审定上报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复核。公路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咨询审查单位、其他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等级和考核方式第五条重点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四个级别,分别用A、B、C、D表示。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
4、价。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从业人员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主要从业人员在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第七条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对主要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确定初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从业人员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可自愿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办理个人信息申报,如实填报
5、个人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个人信息申报表,见附表2。个人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从业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查询。第八条年度评价周期为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5月1日前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和良好行为记录,及非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年度信用评价,采用不良行为扣分制。建设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按照初评、审定二级程序进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厅质监局审定,其它重点公路项目厅公路局审定。其余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三级程序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
6、人员信用评价由各项目法人初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厅质监局审定。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它重点公路项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各项目法人初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厅公路局审定。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当年已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直接采用评价结果,不再重复进行评价。第十条主要从业人员存在良好行为的(附表3),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获奖当年或次年3月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中。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承担的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按扣分标准(附表4)进行信用扣分,非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
7、记录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中。对从业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认定,以下列资料作为采信依据。(一)良好行为的采信依据以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二)不良行为的采信依据,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1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文件;2 .省内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的文件;3 .项目法人通报批评、处理、处罚的文件;4 .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5 .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检查记录,现场试验检测报告或拍摄的照片等;6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7.司法机关做出的与建设市场有关的司法认定书。第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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