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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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违法放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2、、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野猪等本市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补偿。第四条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核实、认定和补偿等工作。市、区县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对合法圈养或者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养殖的畜禽造成伤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非法狩猎、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
4、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失的。(四)在有关自然保护地区域内非圈养的畜禽受伤或者死亡的。(五)所受损害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补偿的部分。(六)其他依法不应当补偿的情形。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或者固定证据,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
5、头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并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诉求和理由。(三)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取证工作,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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