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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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表1抽取样品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台)检验样品数量(台)备用样品数量(台)1家用燃气灶(金属台面)2112家用燃气灶(非金属台面)321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2检验依据表2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气密性GB16410-2007GB30720-2014GB16410-20072热负荷GB16410
2、-20073燃烧工况火焰传递GB16410-2007离焰GB16410-2007熄火GB16410-2007火焰均匀性GB16410-2007回火GB16410-20074温升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GB16410-2007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非金属材料GB16410-20075耐热冲击GB16410-20076耐重力冲击GB16410-20077熄火保护装置结构要求GB16410-2007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闭阀时间GB16410-20078一般结构(只进行5.3.1.4条、5.3.1.5条和5.3.1.10d)f)条的试验)GB16410-20079
3、灶结构(只进行5.3.2.2条的试验)GB16410-200710零部件结构(只进行5.3.7.5a)条的试验)GB16410-200711标志GB16410-200712包装GB16410-2007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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