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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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序号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备注1律作业和理域法工越围代区层务超范讼业业基服者务诉执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轻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免予处罚。较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
2、法所得三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从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一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 .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从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2 .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3 .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2基层法律基层法律(二)以贬损他人、抬轻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免予免予处罚。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4、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处罚较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从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一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 .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从重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重庆
5、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2 .三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轻微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予罚免处免予处罚。较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且从轻给予警告殳收违法所得。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三)项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一般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沫造成较重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7、一般给予警告殳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 .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 .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从重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O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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