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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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名词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2、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名词定义二】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拟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五条【审办分离】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
3、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应当与执法机构相分离,且相互独立。要加强法制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o无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适用条件一】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一)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的决定;(S)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
4、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分管执法机构的领导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调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第七条【适用条件二】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S)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适用条件三】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决定:(一)拟
5、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二)拟作出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S)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第九条【审核时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形成拟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执法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第十条【案卷交接】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整理好据以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连同法制审核申请一并移交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在移交法制审核案卷时,应填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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