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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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X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结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药监(2023)47号),提升我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助推重庆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我市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产品。第三条市药监局医疗器械检验、审评、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安全有效、从简加快、一次告知、限时办理的原则,
2、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优先开展检验检测、核查检查、审评、审批,并安排专人,应申请人需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办理上市前许可时,其申请人可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优先审批程序:(-)诊断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或者诊断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医疗器械;或者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市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列入省部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三)国家药监局或重庆市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第五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
3、定情形,申请人申请优先审批程序时,应在申报产品注册前向市药监局器械注册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器械注册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拟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在市局外网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优先审批通知单。第六条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重庆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市药审中心在产品注册受理前,可依企业申请,对企业拟提交注册的资料开展预审查,预审查内容应形成记录,作为产品后续审评审批的参考。第七条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凭优先审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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