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设置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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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设置要求一、概述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二、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1 基本定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肝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2 防火设置(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l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商业服务网
2、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nV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4)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 nV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疔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 tf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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