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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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10月26日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
2、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娱教育服务;(五)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与
3、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第四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
4、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贴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比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选址标准、产权归属、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
5、审查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城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区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点五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配置居
6、家养老服务用房。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统筹设置,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功能结构合理,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等条
7、件。第十一条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权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使用,或者交由居(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约定双方责任。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
8、务用房。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则,且配置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失智、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分类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本市认定条件的人才,其本人的父母以及其配偶的父母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可以享受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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