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或者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办法。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申请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准许,在其按本办法交
2、纳了保证金后,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不合法车辆除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6万元至8万元交纳;(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重伤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轻伤按照每人1万元至2万元交纳;(三)造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
3、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应当开据专用收据。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调解或者调解终结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权益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移交保证金。15日后交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赔偿权益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财产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证金或者保证金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利息退还交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调解或者调解终结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在诉讼时效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 事故 保证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