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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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贸易渠道(含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和非贸易渠道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工作,各海关负责辖区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口岸检疫和特许审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第四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得带土壤。第五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从海关指定的口岸进境,指定口岸应
2、设置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指定口岸和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设置条件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二)除需特许检疫审批以外其他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第七条根据需要,海关总署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境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
3、可派海关人员进行预检或者产地疫情调查。第八条隔离检疫场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组织实施书面初审和专家评审。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提供引进数量、用途、方式及植物繁殖材料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隔离检疫计划和防疫措施等书面材料。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由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审查,对其传带植物疫情风险、生态环境影响以及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允许其引进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条特许检疫审批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引进后需要隔离检疫的,隔离检疫场所应具有隔离温(网)室或露地隔离种植圃,其隔离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和海关要求。
4、海关对隔离检疫场所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出口退运的植物繁殖材料应根据上述要求,由检疫审批机关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检疫审批机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口岸检疫第十三条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对检疫审批机关办理的检疫审批单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四条经核对货证相符的,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检疫审批中列明的检疫要求,以及布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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