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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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为规范开展贵州省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范围内多层次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险对象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为保险补偿病例:(一)接种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或者各保险承保年度分别向前追溯6年。(二)具有在保险期限内
2、或者追溯期内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且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本方案承诺补偿的相关病例。(三)尚未按照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或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获得过一次性补偿。二、承保单位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由其负责本项目报案登记、案件调度、资料收集、保险补偿等相关服务工作。三、补偿原则(一)接种一种或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中标
3、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保险公司”)承担。(二)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一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准确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补偿费用由中标保险公司和该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各承担50%;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两种或两种以上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准确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还是由一种或多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相关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平均分担补偿费用。(三)若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导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参照最新规定执行。四、补偿依据(一)依据内容。
4、1 .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避免对同一病例进行重复诊断)。针对预估补偿总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仅需设区的市级相关专家组审核认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说明;2 .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3 .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二)各依据之间不一致时的判断标准。当鉴定结论与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当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当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与鉴定结论或者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为准。五、补偿标准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
5、反应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预防接种造成的受种者组织器官临床损害需进行分级评定)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作出,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四级分类执行;补偿年限(即受种者从接种后首次出现临床损害到痊愈或恢复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但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计算补偿金额时,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死亡病例和损害程度分级判定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均需乘以1.2(2023-2023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服务项目招标后调整的基准
6、系数)。(一)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引起的严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如下:1 .死亡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6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2年。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1.26(或12)o2 .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o(10)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X补偿系数。(二)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即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
7、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完全治愈的情况)的异常反应病例,需补偿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且每个病例补偿上限为5万元。1 .医疗费: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或通过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或者未参加医疗保险受种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2 .交通费: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就医期间,往返医疗单位的交通费,包括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火车软卧、高铁商务座和一等座、机票不属报销范围)报销的交通费应与病历记载的就医时间和次数相符。住院患者为每次住院首次和出院末次的交通费。3 .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
8、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最长时限为1年。误工费二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25OX实际误工天数。(三)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的病例,按照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金额的60%进行补偿。1 .死亡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126(或12)0.6o2 .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二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1.2X补偿年限X补偿系数x0.6。3 .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医疗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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