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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较高学术水平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
2、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三部分人员组成。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由21人组成。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学院外知名学者和知名院校中聘任,一般不超过6人(管理、医技、美容技术各2人)。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学院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
3、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界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每位委员一般只在1个专门委员会中兼任委员。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第三章学术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充分注意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人员组成总数为奇数。(
4、二)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o第十二条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专业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业务行政管理能力;(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具有富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六)省级重点学科带头
5、人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推荐,经学院学院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聘任,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当选后经院委会会议确认,由院长正式聘任。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除当然组成委员外,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十六条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
6、提出动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经学院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解除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职:(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由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者;(二)调离我学院或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正式委员出现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补
7、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特邀委
8、员享有上述相应权利。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三)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四)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一)审议专业(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四)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人才
9、培养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五)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六)审议学院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七)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八)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九)审议学术委员会组织规程(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院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
10、三)代表学院学术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经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四)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决定;(五)指导、监督学院相关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六)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决策评估;(二)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1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三)专业学院、研究机构的设立;(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职能部门应当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承担该项工作。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证地进行调查
12、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处理意见,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查后,须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审定。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学院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置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二)负责协
13、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三)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四)负责督办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五)负责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第三十条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除特
14、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三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办公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第三十二条凡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
15、通过。第三十四条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宜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或学院学生会)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内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用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议决结果向全学院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复议。第三十七条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它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定。第三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一周内出现异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第三十九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第四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