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业社区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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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业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区、街道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第三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统一代码为MEA374570T,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顺街道启明花园一期2栋105室。第二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二)暂住本社区人员;第五条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二)本社区年满十八周岁的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和进行了选民登记的非户籍居民有同等选举权、被选举权;(S)参加社区集体活动
2、的权利,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四)对本社区的卫生、文化、治安、服务、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第六条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五个文明建设。认真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S)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
3、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四)关心社区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章社区居民自治机构第七条居民会议。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下设居务监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由居民
4、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九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第十条居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干部组成。第十一条居民小组。本社区设12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人。第四章居民自治制度第十二条会议制度。(一)居民会议制度。本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外,本社区居民会议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4、听取
5、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社区“两委”须联席。(三)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四)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四议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
6、经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决策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和实施全过程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第十四条居务监督制度。对于居务公开和决策、社区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落实、干部民主评议以及其他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居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应当按月定期公开。本社区居务公开栏设在社区正门左侧公开公示展板。除公开栏外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融媒体等方式公开。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本社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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