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评价评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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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评价评分规则一、评价对象当年度参与债券承销,且自愿参与本评价的金融机构(含在我省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证券公司;在我省设立的银行机构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银行机构)。债券评价范围涵盖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标准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RErrS等债务融资工具。二、评价内容以参评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债券融资作为评价内容,共设置7个评价指标,包括: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券金额(40%),当年服务发债的非金融企业数量(20%),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民营企业债券金额(10%),当年服务发债非金融民营企业
2、家数(10%),服务的发债企业是否出现债券违约风险(20%),承销创新创业债、绿色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RErrS等情况(附加6分),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三、评分规则采用百分制模式,每项指标得分=基本分(若有)+增量得分(若有),同时增设1项附加分(若有),最终得分为所有指标得分的加总。每项指标的分值和考评标准如下表所示。序号评价指标考评标准数据来源权重1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券金额当年度参评机构参与承销我省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发行的债券金额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名。第一名得40分,第二名得38分,每降一名减2分,以此类推,第二十名之后不得分。各机构自主申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实、W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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