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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 .定义1.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 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嵯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
2、,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 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4. 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 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3. 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4. 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
3、型产品是指XXX省财政厅发布的xxx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xxx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5. 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
4、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 .参与磋商的费用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
5、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 .授权委托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 .联合体形式1 .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
6、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 .现场勘察1. 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8.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口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 .采购进口产品8. 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9. 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7、性磋商。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1. 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 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XXX省财政厅、XXX省科学技术厅、XXX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XXX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XXX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
8、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 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10. 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11. 5产品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视同小型、彳散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彳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2. 6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3.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
9、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二、磋商文件10 .磋商文件的组成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 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 .底商文件的提供期限I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
10、附表。11. 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彳牛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4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
11、响应文件14. 一般要求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2、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8)最终报价表15.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 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 .报价1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2 2供应商应
13、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 .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 .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 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8.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
14、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8,样品提供1.1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9 .磋商保证金19.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2
15、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 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0 .响应文件有效期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