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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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1 .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2 .支持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4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5 .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资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收购、合并、加盟或者控股等方式并购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可申请不再保留所并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从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
2、企业扁平化管理,助力企业提高管理效率。6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的,如新纳入门店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提交承诺书,可视同通过符合性检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及许可变更程序进行办理,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7 .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成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前零售单体药店合法购进的药品,其库存及在店销售药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法处置。在纳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对之前纳入门店购进的药品首营手续进行完善,药品连锁总部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要对所
3、属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管理。8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或出资人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单体药店储存配送。9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在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由总部统一管理,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10 .采用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但必须和被委托企业实现计算机系统实施数据对接。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授权其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记录,相关信息实时上报总部。在配送能力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异地开办的连锁门店可不设置仓库。11 .在严格落实药品流通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一
4、致”前提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在销售、配送过程落实药品质量安全及保障消费者获得有效药学服务条件下,可采用“网订店送” “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12 .同一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以相互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及冷藏药品除外)。13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机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内开设24小时自动售药机。自动售药机要以销售非处方药品为主,可以兼顾销售其他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及消杀用品等上述场所急需或者应急的医疗保健用品,但禁止销售处方药。14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24小
5、时无人智慧药店,作为实体药店的有益补充,24小时无人智慧药店可以使用具备人机交互功能、能够实现顾客自测用药指导及其他专业药学服务的机器人,为药店提供专业药学服务,以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15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或执业药师非工作时段使用具备人机交互功能、能够实现顾客自测用药指导及其他专业药学服务的机器人,在药店为顾客提供专业药学服务。16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连锁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17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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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关于 支持 药品 零售 连锁 企业发展 意见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