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题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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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谈论当前继承系统的缺陷和完善继承是一个古老而经常是新的话题。由于人类社会有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继承作为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众多民法法律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制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我国的继承法是上世纪1985年颁布的,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民营经济尚未得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私有财产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够重视。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 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和制度建设。1
2、985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和引导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部分公民的个人
3、财产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流动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相应地,由于属性的增加,成分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人们会更加关注传承的问题。“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继承规律得到体现和服务。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十几年都一成不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对现行的继承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为加入WTO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一、现行继承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采用有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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