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纠纷仲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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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纠纷仲裁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业务类型: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纠纷检索主题词: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合同解除编写作者:夏冰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8年8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区域代理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申请人获得被申请人的许可在Z市X区区域内作为被申请人的独家代理商开展发展加盟店活动,由被申请人授权“A寿司”寿司专卖店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被申请人将带有“A寿司”标示的寿司专卖店的文字、图形、标志及包装物的商标或授权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每开一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均应与被申请人另外签订合作协议用于备案;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应支付代理费人民币(以
2、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多万元,且不论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是其他理由,代理费都不予归还。被申请人应将本协议下收取的加盟费代理费的50%返还申请人;协议期限为三年,即201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统一购入器材、食品、原料等,被申请人每年1月31日前根据申请人上一年度订货明细给予返利优惠;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协议还约定:被申请人负责所有代理区域内的招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协助指导,并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寿司专卖店的运营方式、产品制作方法、特定商品购买价格及其它一切关于寿司专卖店营业知识等各项数据、内容及手册等。被申请人还承诺扶持
3、申请人开设五家店面。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盟代理费用50多万元,区域代理协议的其他条款至协议期满为止均未履行。某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办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登记。申请人根据2018年5月3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投资开设了A店,六个月后该店面关闭;双方签订区域代理协议同日所签订的两份加盟合同,被某法院判决解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于2018年12月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加盟代理费用合计50多万元及利息(以50多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4、,计算支付自2023年5月200起至实际结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区域代理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0,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起,涉案区域代理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无权要求解除区域代理协议,更无权要求退还加盟代理费用;2018年12月是申请人A单店的关店时间,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区域代理协议的解除时间,申请人只是在2019年9月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一条短信,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该条短信发送的详情,被申请人也无法核实是否收到该条短信。即使按照申请人提出的以其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的2023年5月20日作为其正式提出解除区域代理协议的时间
5、,此时该区域代理协议亦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明知区域代理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就不应当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前案中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其已经要求终止区域代理协议的履行,且区域代理协议也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均不予退还代理费。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是否已于2018年12月解除。2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加盟代理费50多万元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裁决结果】1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加盟代理费39余万元。2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理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
6、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J该条款是法律在目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情况下作出的立法选择,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因此,我国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时间机会,及对特许人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特许经营费用,但超过“冷
7、静期”则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已经没有争议。但对于特许经营的区域代理协议性质确有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区域代理协议的核心内容与特许经营合同基本相同,故应理解为特许经营合同;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区域代理协议为一般代理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应按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仲裁庭认为,区域代理协议的性质不宜从名称认定,而应依协议内容作出判断,如果协议核心内容显示,双方属于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他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该企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关系,则应认定区域代理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综合分析
8、本案双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虽然协议内容纷杂且混乱,但很难得出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结论,故本案原则上应按一般代理合同纠纷予以处理为宜,但是特许经营下的代理协议确实与一般代理合同不同,就特许经营体系下的代理协议而言,代理协议中需约定将商标、著作权等经营资源授予代理人使用,以便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相应地,代理人需支付经营资源的使用费用。就一般代理合同而言,合同中不会涉及到经营资源的使用问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的往往是产品销售、完成某项特定事务等。同时,一般代理也不存在资源使用费的问题。因此仲裁庭认为虽然区域代理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合同,但协议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仍然是使用被申请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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