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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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旅游景区数字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深入推进全省智慧景区建设,加强对智慧景区示范点的创建、评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智慧景区示范点”适用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园区、特色旅游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场所。第三条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突出示范、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推荐情况择优评定。第二章评定组织第四条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智慧景区示范点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第五条由河
2、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审专家库,重点吸收符合条件的研究及规划专家、旅游信息化专家、文化和旅游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参加。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六条申报创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二)社会评价良好,诚信度高,近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三)有明确的景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完备的信息安全和管理制度,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系统稳定、有效运行。(四)景区在管理、服务、营销等方面能够综合运用5G、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五)在
3、开发数字化体验新产品、新业态,打造沉浸式互动消费新场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第七条 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单位申请由创建单位自愿提出,经自评合格的,填写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单位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推荐性审核。第八条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创建单位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审核意见,报送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九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成立评审组,对照河北省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公示公布、指导提升。(一)资料审核。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评定细则,对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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