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暂存不能超过一年的规定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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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暂存不能超过一年的规定已废止一、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规定: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针对的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了危废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之外的工业企业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2、。二、生态环境部文件不过,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所幸的是,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确: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回复主题:关于危废产生单位的危废贮存时限问题的咨询内容:领导您好!我司仅在设备保养期间产生危险废物,经咨询设备工程师,约1年维护一次,每次产生废机油量大约0.3吨。咨询几家危废经营单位后,均
3、是以1吨作为起算价进行算费的,且每次清运均需要派专车进行运输,光运输费用就要好几千块,造成资源与金钱的极大浪费。经查询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条例是针对危废处置经营单位。请问危废产生单位的贮存年限,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可以妥善贮存两三年再一并清运,有利于节省成本?答复时间:2023-09-29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
4、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鉴此,你司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四、小结国家层面法律对危废经营单位仍有危废贮存不超过一年的法条规定,国家层面法律和环境部文件对非危废经营单位已没有危废贮存不超过一年的规定,地方上有些文件还没来得及更新,或者确有更严要求的,才仍有此规定。后附:1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
6、境风险的压力巨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
7、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o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8、,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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