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规范三(门店代金券消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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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银规范三门店纸制代金券消费制度当顾客持纸制代金券在门店消费时,门店应遵循以下制度:1、门店在收到顾客所付的各种纸制代金券时要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票面有无人为涂改、撕损、印章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券面有涂改、撕损、印章不清晰或非本公司印章、已过有效期的则不能收用,若无故收用由收券人赔付券面值金额。2、门店在收到顾客所付的各种纸制代金券时要认真读懂使用说明,严格按使用说明收用。若无故不按使用说明收用的由收券人赔付券面值金额。3、所有的纸制代金券都不能消费代销品,如代销品消费用了纸制代金券,由收券人赔付所销的代销品金额。4、收银员在收银系统上输单时应认真仔细,收券值必须与实际所收券的券
2、面值一致,但当实际消费金额低于券面值时,则输入实际消费金额。如输入值错误,每发现一次乐捐当事人5元;收银系统上的回收券类别必须与实际所收的纸券类型一致,如输入为错误,每发现一次乐损当事人5元。5、顾客只要在门店付纸制代金券消费必须立即入帐,消费小票和所收券必须订在一起。并每天收集整理好随帐包上交财务部。如接到信息部通知,缺少某单某券,应在两日内配合找到,再随帐包上交财务部。若两日内仍找不到票券,则由当事人于三日内赔付,如三日内未赔付,财务部直接在当月工资里扣除所应赔付双倍金额。6、顾客持纸制代金券预定商品时,门店收券时将预定小票订在券上并于当天上交公司,不用交订单;顾客提取商品时只交附有消费小票的订单。7、门店收券走帐完成后必须立即撕角,(特殊券,不是本公司发行的券除外)。如发现未撕角则每次乐捐当事人5元。8、当事人以电脑显示的收银员为准。如电脑显示的收银员与实际当班的收银员不附时,则由该店店长或销售部经理书面认证真实的当事人;如电脑显示的收银员已离职,则由该店店长或销售部经理承担当事人责任。阅读回执:关于纸制代金券消费推行申请鉴于之前信息部对门店纸制代金券消费帐目有误,屡打电话提醒和上报相关领导,仍不能得以改善的情况下,为加强对门店回收纸制代金券的管理,特申请推行纸制代金券消费,恳请领导批准,并于即日起实施,谢谢!信息部:财务部:销售部:考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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