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全文及管理、支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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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
2、账户不得替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力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
3、管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约定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其中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20%、其他行业工程不低于10%o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按有关要求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
4、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需使用简称的,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户凭证、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等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在同一个设区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
5、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分别开立。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如遇专用账户资金需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情况,开户银行应在查封、冻结或划拨之前告知
6、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开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开户银行依据函告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
7、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后,可参照前款规定,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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