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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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推动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对各市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目标任务完成考楔 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和排名考核。(-)目标考核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良好水体(m类以上水体)比例和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细颗粒物(PM2.5 )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排名考核水生态环境质量排名考核:对全省150个县(
2、市、区)和4个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1每月水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分类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对21个市、55个市辖区和10个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2、128个县(市)3三个类别每月进行排名考核。其中,对市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排名考核;对市辖区和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县(市)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考核(分值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权重)。第三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市县目标考核结果予以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支持,并根据市县排名考核予以扣罚或奖励。(-)目标考核激励约束资金分配根
3、据专项资金规模、水生态环境和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以及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水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各占50%权重)。其中:水生态环境基本因素为各市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个数;环境空气基本因素为省下达各市目标任务(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各占50%权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全额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未完成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获得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并按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扣罚地方财力。未全额激励的目标激励约束资金和扣罚资金用于激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二)排名考核扣罚或奖励1 .水生态环境质量扣罚或奖励:对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及新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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