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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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坚持从严考试、保证质量的原则。对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四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管理工作。第二章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2、种类包括:(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一)携带书包、饮料、考试相关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六)未关闭无线通讯设备或违反计算机考试操作规定的;(七)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第七
3、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存在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二)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强行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阻后,拒不离开考场的;(三)在实操考试中,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严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第八条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四)夹带、查看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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