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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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实施办法
2、。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禁止类技术目录在列的技术。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相似属性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所涉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九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严格进行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的限制类
4、技术目录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限制类技术目录,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I(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论证材(三)本机构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四)技术
5、负责人(限于执业地点或主要执业机构是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医疗技术论证详细资料和结论等,且符合相应技术管理规范中要求。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的伦理风险论证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及时将医疗技术备案表复印件报送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补报首例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
6、情况,并在每完成一例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后,按照规定在信息平台填报该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有关情况。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时,应当由负责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注明已予以备案且未被取消备案的医疗技术。第十一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卫生
7、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开展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规范化培训以及培训基地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第十四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8、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五)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核查本机构限制类技术开展数据信息报送情况,并进行医疗质量质控数据分析;(六)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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