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全文及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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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四条工业园区
2、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个。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上一轮撤销的工业园区,自申请重新设立之日起,开始享受园区相关政策。
3、第六条鼓励发展基础好的工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须按照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由自治区商务、科技、海关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按照工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等指标,将工业园区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类以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入驻企业数量、年度税收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参考依据。其中,按产值的分类标准是:
4、年产值240亿元及以上的,划分为一类工业园区;年产值240亿元以下80亿元以上的,划分为二类工业园区;年产值80亿元及以下的,划分为三类工业园区。分类标准根据全区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产值较低、规模较小的三类工业园区不设置管理委员会,享受调区扩区、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基础设施补贴等各类针对工业园区的政策。第八条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产值、税收数据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统计局和内蒙古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照相关条件和分类标准提出认定建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提请分类
5、认定的工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二)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评、规划水资源论证得到盟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第三章调区扩区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可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和建设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第十条工业园区扩区调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区或调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是否同意扩区调区
6、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扩区调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工业园区扩区或调区,在履行现场核查、部门会商程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一)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1 .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2 .土地集约利用监测评价排名进入前2/3,工业园区亩均效益评价排名靠前或显著提升。3 .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前后园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4 .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空间不能满足未来3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拟扩区的区域原则上应当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块。对地域面
7、积大、地理条件受限的旗县(市、区),可适当增加12个区块。5 .工业园区扩区区域主要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节能、质量标准的新项目落地,以及功能扩展或者园区整合。6 .拟调区范围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面积与提供坐标量算面积一致。7 .工业园区新扩区域应当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扩区后因产业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须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按法定程序编制规划,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二)工业园区申请调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1工业园区调区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原则上
8、不扩大原批准的园区面积。2 .申请调区前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3 .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因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等原因,导致园区原有范围全部或部分用地已不再适应大规模发展需要的,可以申请整体调区或部分调区;因原选址不合理实际未开发利用的,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可以申请整体调区;区片过多、布局分散的,可以申请部分调区。4 .工业园区拟调整的区域原则上应当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块。5 .工业园区拟调区的范围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四至范围描述清楚,边界清晰,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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