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液位连锁的法规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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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罐液位连锁的法规标准规范一.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2014)68号)第二条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5.1.2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IOOOO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年周转
2、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15.13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63.7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四.石油化
3、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5.4.3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五、液化足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OO3)5.1液化煌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5.3.2液化煌球形储罐应设高液位报件器和高高液位连锁。必要时应加设低液位报苦警器。53.3对于间歇操作下槽车装卸的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单组分液化煌或炼化生产装置连续操作的球形储罐,其联锁要求应根据其上下游工艺生产流程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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