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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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活猪、活牛、活羊、活禽等动物(以下简称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食用安全和检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单位)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检疫工作。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检疫工作。第三条(风险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海关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信息化手段提升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水平。第四条(企业责任)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等
2、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接受检疫监督管理,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食用安全和检疫安全。第五条(管理制度要求)海关对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或中转仓(以下简称饲养场或中转仓)实施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人员资质要求)海关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海关认定的相应岗位资质。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注册登记条件)申请注册登记的饲养场或中转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相关环评手续。(二)周围1千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或隔离场所、肉品加工厂、皮革加工厂、
3、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病死动物处理场等。(三)供港活猪、活禽与其父母代动物应来自同一饲养场,活猪饲养场年出栏量应大于1万头,活禽饲养场年出栏量应大于5万羽,活牛、活羊饲养场设计存栏量应大于200头。中转仓应位于口岸范围内,交通便利,设计存栏量应大于实际中转数量的1.5倍。(四)饲养场或中转仓外周设有实心围墙,内部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合理布局。生产区有独立的人流、物流通道,生产用饲料应单向输往生产区,应有设于生产区之外的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动物装卸平台。饲养场或中转仓出入口以及生产单元出入处应设置符合防疫要求的车辆、物资、人员等消毒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值班室,记录车辆、物资、人员出入信
4、息。出入口、装卸动物平台、生产单元出入处等重点区域应设有符合海关要求的视频监控装置。(五)病死动物、粪便、污水污物处理应满足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卫生、疫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引种、出入场、追溯、运输等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兽医,饲养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等人兽共患病。第八条(注册登记材料)饲养场或中转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中转仓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注册登记程序)海关依法受理饲养场或中转仓的注册登记申请,对饲养场或中转仓的注册登记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准予注册登记许可,
5、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等注册登记程序均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年审)注册登记的饲养场或中转仓(以下简称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应向海关申请年度审核。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第十一条(注册登记延续)注册登记自准予许可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登记的,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二条(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6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需要改
6、扩建的,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改扩建内容相关的资料。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迁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注销)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或依法终止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的;(四)连续2年无动物供应港澳的;(五)不能持续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无法实施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申请注销的
7、,海关依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上报公开)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后10日内将新增、变更、注销等饲养场或中转仓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定期对外公开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名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测监控)海关按规定在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运输车辆等场点采集相关样品,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第十六条(过程监督)海关对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实施过程监管,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等方式,核实饲养、中转等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监督其持续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第十七条(疫情处置)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贸易企业在饲养、运输、中转等环节发现有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海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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