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盖章)临时管理规约(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项目名称一致)(示范文本)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服务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二条坐落位置:市县(市、区)(路、街)(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第三
2、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发电机、电梯、天线、变压器、配电箱柜、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空调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化粪池、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
3、备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第五条业主的共同利益(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拒付物业费、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三)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物业服务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列账。(四)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是
4、指收入在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共有部分经营收入的50%)后的税后净收入。所得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包括可以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公共维修、第三方机构审计和评估、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物业服务人从共有部分收益中提取相应费用开展公共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在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并保存维修、更新、改造相关凭据材料供业主查询。(五)物业服务人应当至少每(月、季、半年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公示的材料包括与共有部分经营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
5、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答。物业服务人应当每月安排至少1日接待业主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审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涉及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在
6、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整改情况。第六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2.;3.o第七条(物业服务区域的调整)确需要划分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
7、依法通过(协议、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物业买受人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临时 管理 规约 示范 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