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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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订草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在行政处罚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已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或者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充生产经营档案内容或者整改包装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擅自
2、饲养2只或以下依照法律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在立案调查前主动将野生动物送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容救护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科普教学、自然教育等非营利目的,未取得狩猎证猎捕蛙蟾类幼体(蝌蚪),立即改正的。(五)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进入自
3、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或者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情形,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立即改正的。二、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后,违法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保护区管理秩序,立即改正的。(七)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于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未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A)违反植物检疫
4、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实施“涂改收货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或与实际使用单位(个人)不一致”或者“收货单位(个人)地址未填写到详细门牌号、村组或门牌号、村组填写错误或添写具体门牌号、村组”的行为,自行改正或者按照森检机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有效、检疫结果准确的。(九)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来源于本市苗木生产单位生产的苗木,且该苗木及其生产单位有所在地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自行改正或者按照森检机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经复检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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