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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短期性户外广告的设施。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批准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第四条(管
2、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批权限)利用本市内环高架道路(浦西段)、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联谊路一中山南路)、沪闵高架道路(蒲汇塘路一莘庄)、逸仙路高架道路、虹渝高架道路(延安高架一T2航站楼)、沪渝高速(外环线一嘉闵高架)、嘉闵高架道路(沪渝高速一北翟路高架)、崔泽高架路(嘉闵高架一沈海高速)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设施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受理。在上述范围以
3、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ZT149)、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光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等情形的,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绿化
4、市容局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局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第八条(设置时间控制要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利用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
5、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1,且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利用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或高架道路路灯杆上设置(具体设置路段见附件),在同一条道路上同一设置时段只能选择利用路灯杆或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其中一种类型设置旗帜式广告;(二)利用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公交接电杆或其他公用性立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路口圆角弧线及
6、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三)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四)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且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合重大活动开展所需的;(二)严格控制
7、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三)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二)不应跨街设置(依附于跨街建(构)筑物设置除外);(三)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因政府部门组织或批准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特殊需要除外;(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1,商业性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二)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5天,发布时段应与本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三)由重大活动主办方确定其需要利用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一个活动仅能选择两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四)建筑媒体立面设施的设
9、置者,应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经批准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违法广告插播。第十五条(设置申请)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方案;(二)设置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协议。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设施若附有金属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
10、政府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以及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视频资料。第十六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第十七条(广告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第十八条(所有权人职责)临时性
11、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日常维护)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者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市
12、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及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设置者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安全发布工作。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0O关于
13、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决策草案解读办法(审议稿)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上位法规规章、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及技术规范,拓展管理对象,优化管理流程,强化规范设置,固化典型经验,满足重大活动需求,加强安全管理,致力于健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制度体系。办法(审议稿)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调整定义内涵,拓展管理对象(第三条、第六条)。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将“大型活动”调整为“重大活动”,明确了“重大活动”定义;二是兼顾发布需求和管理要求,在定义中不再列举具体设施形式,凡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均
14、可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审批范围(第四条、第五条)。一是明确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职责,市级部门负责设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部门负责辖区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市级部门负责高架道路旗帜式广告设施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发布广告的审批,区级部门负责其它范围设施的审批。()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审批材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一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明确为5个工作日;二是简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取消了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等。(四)服务重大活动,规范设置要求(第七条第十四
15、条)。一是明确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区域及时间控制要求;二是强化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管理,调整了旗帜式、贴膜式、投影式、布幅式等设施的设置要求;三是增加了建筑媒体立面及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四是不再保留工地围墙及系留气球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五是规定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广告时限,每处设施每年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75天,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播放时间比不得超过1:3o(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一是落实设置者日常维护、检查和到期拆除的主体责任,做到及时更换或拆除,尤其是灾害性天气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明确载体所有权人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设置期满未拆除的设施应当予以拆除。三是强化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做好违规设置或者有安全隐患设施的案件移送工作,尤其是市级部门要加强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及日常监管工作。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姮办法(审议稿)修订对照表放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名称: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名称: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