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通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新立(延续)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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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通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新立(延续)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新立、延续事项。二、法律依据(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
2、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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