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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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2、者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3、见。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第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
4、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监事会形成决议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
5、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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