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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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大活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全区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区的公务活动;(二)省部级领导干部在本区的重要公务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本区的参观访问等活动;(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2、和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区的参观访问;(四)市委书记、市长在本区的重要公务活动;(五)区委书记、区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六)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七)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八)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九)本区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十)其他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
3、用的原则。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第五条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表式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登记的方法和要求为:(一)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两个或两个以
4、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二)负责登记工作的责任人,应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区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目录;(三)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区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在每年12月底对当年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第六条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十)项规定的重大活动,区
5、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收集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第七条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加以集中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第八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以组织承办单位为主,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材料应归入本单位档案机构,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主办单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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