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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操作工作细则为做好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一、试点概述(-)本细则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1P),是指参与认购本细则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本细则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细则认定并按
2、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投资业务的企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基金小镇,可以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区依法发起设立,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基金小镇。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二)成立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3、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新区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三)试点企业经区初审同意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认定。二、试点条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2 .控股投资
4、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下列企业之3 1)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明,或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持牌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4 2)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近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的企业;5 3)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且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累计管理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 .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7 .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5.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二)试点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2 .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6、。(三)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试点基金合伙人应当以本合伙人名义出资;2 .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3 .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资产(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自有资产(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 .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
7、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 .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四)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五)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基协自律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核查义务。三、试点运作(-)申请试点企业应通过基金小镇私募投资基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注册、变更、分立
8、合并和清算等申请。(二)申请试点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和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会商同意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通过认定方可在区注册或发起设立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试点基金申请表;2 .境外投资者应递交承诺书,承诺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 .机构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个人投资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更次装1P女1不寸I4 .申请试点企业基本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试点企业受益
9、所有人证明材料(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或企业章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从业经验、学历、资质证书、在职证明)等;5 .托管银行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6 .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同意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到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
10、“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试点基金名称中应加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五)试点基金应当委托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市范围内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基协自律规则关于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及职责。(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起12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办结中基协登记手
11、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未及时办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ZFo(七)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以下业务: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 .股权投资咨询。(八)试点基金可依法从事以下业务: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自由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2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九)试点基金募集的涉外资金使用按
12、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十)试点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变更时,应通过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变更事项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 .企业名称;2 .经营范围;3 .变更投资者或投资者认缴出资额;4 .变更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5 .变更组织形式;6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十一)试点企业办理变更事项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股东会、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若变更企业名称,还需递交企业名称相关材料;若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递交拟任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若变更投资者,还需递交本细则试点运作中第(二)项第3点材料。(十二
13、)试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时,应当通过平台递交申请,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包至相关部门初审后,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十三)试点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解散清算;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回购、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十四斌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根据
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未经批准,试点基金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十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试点基金,各支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四、监督管理(-)试点企业须持续满足合规要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试点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令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并向
15、社会公告,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三年内不得申请试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数据及相关信息:1 .试点企业应当在完成商事主体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开立登记、变更银行基本户、资本金账户或变更托管银行等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相关详细情况;2 .试点企业应当在完成每个项目股权投资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公司及项目投资详细情况;3 .试点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1)资金汇出、入相关数据和购、结汇情况;(2)境内项目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品种和投资项目、资金投向、境内外募集资金情况等,以及持有的有价证券品种、数量、市值等情况;4.试点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之前,报告半年度和上年度基本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未办结登记/备案程序的,报告相关进展情况);(2)投资者实缴出资情况;(3)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退出情况;(4)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5)合规诚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6)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5 .试点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6 .试点企业应将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之定期信息披露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同步报送。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试点企业报送信息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