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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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试题及答案解析2023年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试题及答案解析徐光华【案情】迟某向陈某谎称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银行卡,遂向陈某买银行卡。陈某明知迟某可能是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仍然将银行卡卖给迟某,后迟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一)陈某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得知多人向该银行卡汇入资金共30万元,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并将30万元现金取出。事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事实二)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的母亲洪某向财政局局长吕某请托,希望吕某找人对陈某从宽处理,并答应事成后
2、给予100万元的报酬。吕某向公安局局长覃某请托,覃某心想吕某肯定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贿赂或者准备接受贿赂,于是以陈某不清楚事实为由,对陈某解除强制措施。陈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交给吕某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三个月以来,吕某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了40万元,担心长期使用洪某名下的银行卡会引起怀疑,遂将该银行卡还给洪某。洪某觉得吕某在此事上帮了大忙,报酬不能太少,于是将剩下的60万元现金取出,又送给吕某,吕某收下。(事实三)一年后,覃某被人举报,检察机关对覃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覃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吕某请托为将陈某释放的事实。虽然覃某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了洪某贿赂,但是为了获得立功表现,仍向检察机关举报
3、吕某受贿,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是否有证据,并告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吕某受贿将成立诬告陷害罪。覃某表示如果吕某没有收受贿赂,自己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电话通知吕某到指定地点问话。吕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如实供述收受洪某贿赂,但辩称只受贿金额为100万元。(事实四)【问题】1 .事实一中,关于陈某的行为定性,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2 .事实二中,关于陈某的行为定性,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3 .事实三中,洪某、吕某和覃某的行为各犯何罪?各自的犯罪数额是多少?4 .事实四中,如何认定吕
4、某和覃某的量刑情节?【答案】问题1一事实一中,关于陈某的行为定性,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答案:陈某明知迟某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依然出售银行卡给迟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不同观点:(I)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理由:这种观点认为,成立帮助犯要求具有确定的故意,仅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还不充分。1虽然刑法已经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对本罪明知的认定依然要遵循成立帮助犯的一般要求。这有助于限制帮助行为入罪的范围,否则诸多日常生活中的帮助行为、经营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认
5、识到会被他人用于犯罪,这都可能会被作为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范围扩张。本案中,陈某仅仅是明知迟某可能利用该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非确信迟某必然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因此,陈某仅具有不确定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可罚的帮助犯。2(2)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理由:首先,这种观点认为,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可,既包括确定的故意,也包括未必的、不确定的故意。本案中,陈某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犯罪而向其提供银行卡,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陈某的“帮助”行为在客观
6、上对他人的电信网络诈骗起到了帮助作用,陈某对此主观上也有认知,应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最后,陈某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相关案例】实务中有部分案例支持这一观点。例如,韦明军明知韦虹昌可能利用其出售的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然通过各种方式收购电话卡,并以每张9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虹昌。后韦虹昌利用这些电话卡诈骗他人,获利40万元。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韦明军的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最终以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3(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理由:首先,这种观点认为,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可,既
7、包括确定的故意,也包括未必的、不确定的故意。客观上,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业务行为的要求。例如,银行的职员即便明知客户为实施诈骗等犯罪的支付结算申请银行卡,仍为其是为了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的支付结算而为其办理银行卡,但只要身份信息真实,客户符合申领的条件而为其办理的,银行职员的行为就没有超出业务的许可,不可能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国本案中,陈某不具有出售银行卡的资格,陈某明知自己没有出售银行卡的资质,依然将银行卡提供给迟某,其行为超出正当业务行为的范畴。因此,陈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刑法第287条之一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这一立法目的是将帮助
8、行为正犯化。因此,对于陈某的行为无须再认定为是具体犯罪(如诈骗罪)的帮助犯。综上,陈某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我支持第三种观点,陈某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是否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事先通谋”为判断标准。5也就是说,如果售卡人仅仅依靠出售银行卡获利,没有与诈骗犯罪人事先通谋的话,则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仅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即可。并且,刑法将帮助信息网络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立法目的就是欲给相关犯罪(如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的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原则上应遵循这一特别规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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