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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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工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一,导致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频频出现问题。加强对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掌握评估、拍卖程序的整个过程,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一、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处理(一)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
2、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应该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二)由评估机构作出书说明,交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法律依据:财产处
3、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
4、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
5、,同时涉及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异议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三)不予受理法律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6、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或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
7、知于2019年11月22日印发执行,目前行业协会专业技术评审还不是很成熟,有部分行业还未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于没有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行业,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建议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措施的情形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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