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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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公开散布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意图使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的行为。第四
2、条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澄清问题,消除不良影响。第五条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依规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第二章诬告陷害的查办惩处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接访、接信、网络举报受理平台、信访举报电话等途径,广泛收集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加强对重复举报、贴牌举报等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和已查否问题线索的分析,综合研判检举控告人动机、目的和反映问题内容、方式等情形,深入筛查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第七条纪检监察机
3、关对收到和发现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检举控告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发现该问题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检举控告人是其他人员或者匿名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发现该问题线索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处置。第九条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
4、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认为构成诬告陷害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层报设区的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设区的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报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设区的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直接认定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对存在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审批。第十条对实施诬告陷害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对经核查属于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检
5、举控告人进行教育。第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为实现个人政治图谋实施诬告陷害的;(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工作的;(三)手段恶劣,强迫、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冒名实施诬告陷害的;(四)经核查已有明确结论,仍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五)对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在组织初核前主动交代本人诬告陷害问题或者在初核或立案审查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其诬告陷害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诬告陷害问
6、题的;(三)在组织立案审查调查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有效避免、消除诬告陷害行为不良影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论向被诬告陷害人反馈,向被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归入其廉政档案。第十四条对于因诬告陷害行为导致被诬告陷害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补救。第十五条对诬告陷害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第三章澄清正名的启动实施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经核查认定检举
7、控告失实,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应当予以澄清的情形。第十七条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或者核查尚未结束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结束后视情决定是否予以澄清。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当在问题线索予以了结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失实检举控告应否予以澄清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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