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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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用药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
2、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用药范围通过制定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四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用药范围吏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统一编制的医保代码,对全省药品目录用药工作进行管
3、理和监督。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申请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由申报主体向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对申报主体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氾围。第六条纳入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中
4、药配方颗粒和民族药应当是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民族药;(二)按国家或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材标准生产的中药饮片;(三)按国家或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已在我省医疗机构备案可临床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且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用口颗粒剂生产资格。外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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