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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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黑政发(2019)7号),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
2、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第三条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担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第四条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厅信息中心负责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第二章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第五条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一)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
3、资质延续、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新办;(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新办、增项;(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七)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
4、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建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第九条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自准予许可之日起10日内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实行电子证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
5、出准予许可决定当天生成电子证照并送达申请人。第三章核查方式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第十二条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事后核查采取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第十四条书面核查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能够通过住建领域各专有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审批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核实。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对对书面核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
6、作出以下处理:(一)申报材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核查通过,审批部门将其列入日常管理对象。(二)因申请人过失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在30日内进行整改。行政相对人整改后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行政相对人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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