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和地下建消防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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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室内外装
2、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6、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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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地下 消防安全 标准